新《民法典》將高空拋物列入正式法律管理條例
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也明確規定,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。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。民法典之所以規定高空拋物者承擔賠償責任,旨在保護人們“頭頂上的安全”。對無辜的受害人加以保護是現代文明社會的價值理念,也是民法典侵權責任編的重要功能。案例分析如下:
路人:誰呀,亂扔東西!這么沒公德心,差點砸著人!
丁先生:是不是住二樓這塊的住戶啊,你往下扔瓶子給我弄傷了!
小張:我扔瓶子?我什么時候扔的瓶子?
丁先生:昨天,昨天扔沒扔?
小張:你看見我扔了嗎?
丁先生:我調監控了,就是您扔的!
小張:您受傷,這是我瓶子扔的嗎?
通過視頻監控,丁先生確認水瓶是由小張扔下來的。他找到小張,要求對方承擔自己的全部醫藥費。但小張以水瓶“未砸中”為由拒絕賠償。那么,丁先生是否有權要求獲得賠償呢?
丁先生萬萬沒有想到,在路邊散步的時候,會被從旁邊樓上扔下來的礦泉水瓶嚇了一跳,還因此摔傷了胳膊。
本案中,丁先生有權要求扔水瓶的小張承擔賠償責任。
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,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小張從樓上扔下的礦泉水瓶雖然沒有直接砸中丁先生,但水瓶的墜落對丁先生的人身安全具有很強的危險性,其行為本身是有過錯的,而且這個行為直接導致丁先生受到驚嚇而倒地,摔傷了胳膊,該后果和小張高空扔水瓶的行為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。因此,小張應當對丁先生的摔傷承擔賠償責任。
相關法條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
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。
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。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;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,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,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,有權向侵權人追償。
原標題:《【以案釋法】高空拋物沒砸中也要負責嗎?》